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濮阳一男子因买烧饼排队问题发生口角,致人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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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10月9日,中国检察网公示了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示书,具体如下:

被告人许某某,男性,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********,汉族,初中,非中共党员、非人大代表、非政协委员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***镇,现住河南省清丰县***镇**村,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年5月1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于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年3月21日13时许,在清丰县瓦屋头镇四公司西北角,县道与里程线交叉口的路口,被告人许某某与郭某某因买烧饼排队问题发生口角,许某某认为自己被对方欺负,回家后告诉自己的哥哥许某甲,两人遂一块返回现场,被告人许某某与郭某某发生厮打,在厮打过程中致郭某某受伤。经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:郭某某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户籍证明、无犯罪记录证明、到案情况说明、医院诊断证明、调解协议、谅解书、收到条;2.证人证言:证人许某甲、许某乙、董某某的证言;3.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;4.被告人供述和辩解: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5.鉴定意见: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;6.勘验、检查笔录:现场勘验笔录、现场概貌及照片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许某某因买烧饼排队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,后又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厮打,致被害人受伤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年9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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